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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办法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      时间:2023-07-05

(2014年6月19日黄石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23日黄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工作,充分发挥专题询问在人大监督中的作用,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有关报告时,对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的专项工作进行询问的监督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多种监督方式相结合,坚持依法有序、公开透明、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也可围绕选题提出询问。

根据工作需要,专题询问可邀请与询问事项有关的单位或公民参与旁听。

第五条  专题询问的对象是询问选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延伸至垂直管理部门。

第六条  专题询问的实施步骤为:

(一)确定专题询问选题;

(二)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

(三)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调查活动;

(四)做好与应询单位的沟通协调;

(五)组织专题询问会;

(六)做好跟踪督办。

第七条  专题询问选题应当重点围绕以下六个方面研究确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重大工作安排;

(二)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检查、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代表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问题;

(四)向社会公开征集的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

(五)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其他经主任会议确定的选题。

选题建议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专题询问选题,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调整专题询问选题。

第八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专题询问工作的承办机构是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专题询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其他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专题询问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做好专题询问会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承办机构负责制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包括询问的总体要求、询问内容和对象、询问方式、询问步骤和时间安排、询问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等内容。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

承办机构应及时将工作方案印发专题询问选题所涉及部门。应询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条  专题询问前,承办机构应当围绕专题询问选题提前组织调研,通过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形式,深入掌握真实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形成专题影像资料。调研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一条  应询单位应当在专题询问会举行10日前将有关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常委会办公室在专题询问会举行7日前将调研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发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询问人。

第十二条  承办机构应当根据调研情况和应询单位的工作报告,提出拟询问的问题提纲,明确询问的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供询问人参考。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也可以采取单独召开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专题询问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选题涉及工作,“一府一委两院”分管负责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应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应询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委托分管相应工作的负责人到会应询。

第十五条  专题询问会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关于询问选题的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专题询问;

(三)“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表态发言;

(四)进行满意度测评。

(五)总结。

根据实际需要,专题询问会期间可以安排分组审议、现场察看、观看影像资料等。

第十六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或“随问随答”的形式进行。原则上每位询问人提1个问题,根据回答问题情况,可以进一步追问。应询人应当直截了当、实事求是地回答询问,不走过场。

对询问问题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询人应当说明原因,经询问人同意后,并于会后7日内书面答复承办机构,书面补充回答内容印发下一次常委会会议。对因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适宜当场回答的,在应询人作出说明后,经主持人同意,可以不作回答。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可以由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七条  询问结束后,承办机构应当将专题询问和分组审议中的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形成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报主任会议审定后函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落实。

第十八条  应询单位应当按照审议意见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加强问题整改,并在6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反馈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一府一委两院”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并向常委会提出审核意见。

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和审核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对审议落实情况报告进行表决。表决未获通过的,相关部门应当继续整改并报送落实情况。如果整改落实情况仍未获通过的,可以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手段。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协调组织新闻媒体,有计划地做好专题询问的宣传工作,及时将专题询问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专题询问会可以通过电视、网络等进行直播或者录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