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全票表决批准了《黄石市停车场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使用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做好停车场备案、使用和智慧停车监督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房地产行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职责协同配合。
在规划和建设方面,《条例》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等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配建指标和相关设计方案配建、增建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鼓励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场地的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合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组织评估、动态调整。
在使用和管理方面,《条例》突出智慧赋能,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建设全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依法采集、处理停车车位信息,向社会提供停车信息服务;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的的经营者应当接入全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明确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和备案手续,在停车场出入口公示名称、车位数量、计费时段、收费标准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将停车数据上传至智慧停车管理服务系统;规定停车服务收费按照不同类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明确停车时间不超过三十分钟等免收机动车停车服务费的情形;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实现停车资源共享。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对停车场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持续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超过四十八小时、妨碍机动车停放或者通行等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处罚。
《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优化城市停车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源,增加停车位供给,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城市治理能力和人居环境品质,为黄石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增进民生福祉提供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