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 行)
来源: 时间: 2018-11-21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评价办法(试 行)
(2008年11月4日黄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增强市人大代表责任意识,提高市人大代表履职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表履职评价目的
对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是增强代表主体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提高代表自我约束力,激励代表履行职责自觉性的需要;是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积极性,为评选优秀代表提供依据的需要;是探索代表履职评价新机制,加强代表履职工作管理的需要;是代表任期届满,作为推荐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依据。
二、代表履职评价内容
1、注重学习。坚持自学和集中学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和各选举单位组织的学习培训,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努力提高自身素质。
2、出席会议。认真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积极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并踊跃发言,积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3、参加活动。积极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积极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担任各类监督员。
4、视察调研。围绕全市工作中心、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人民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开展视察调研,了解真实情况,撰写调研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5、小组活动。服从小组活动安排,积极参加代表小组开展的各项活动。
6、联系选举单位人民群众。深入基层联系群众,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需求。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多办实事好事。
7、守法自律。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本职岗位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向选举单位汇报工作。
三、代表履职评价方法
代表履职评价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大会秘书处和代表团共同填写;闭会期间履职情况的组织评定由代表小组根据日常情况进行填写。每年年底,先由代表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上交代表小组后,由代表小组根据组织评定及考核总分情况,按要求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定,签署评定意见,即履职好、履职较好、履职一般、履职较差,报代表团审核,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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