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5)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配套费及维修基金等费用核算收缴工作的建议
来源: 时间: 2018-11-21
市人大代表 王武德
案由:开发企业在办理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和手续前,按规定要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现行的做法是:开发企业根据土地出让后的控规指标进行项目详规设计,详规通过市规委会审批后,开发企业进行项目施工图设计,各级规划部门对项目详规方案、施工图进行核准,并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建筑面积计算,开发企业和购房业主在办理相关证件和手续时,根据这一理论建筑面积分别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当项目竣工后,政府部门再次对项目实体进行实测实量,对项目超出规划建筑面积部分的相关费用进行追缴,而对已交的超出实测实量部分的相关费用没有退还的程序和依据。这种只补不退的做法不尽合理。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针对项目收缴的相关费用,应以项目建成后实测实量面积为最终依据,当实测面积不足或超过按照施工图计算的理论面积时,所缴纳的相关费用要实行“多退少补”,体现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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