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足问题的议案
来源: 时间: 2018-11-21
市人大代表 吴风林等11人
城市污水处理厂是加强水污染治理、实现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城市基础设施。目前,黄石市区已建成花湖、青山湖、磁湖、团城山和黄金山等5座污水处理厂,其中实行BOT特许经营的2座,TOT特许经营的1座,委托运营的2座,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3.5万吨/日,建成配套管网313km,城市污水处理率达88%,年削减COD达13000余吨,为黄石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作出了重要贡献。与此同时,河口、汪仁两座城市污水处理厂预计今年底前建成投产,拟建配套管网185km,日处理规模达6.5万吨。
但是,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的扩大,每年我市污水处理费支出也在不断增大,污水处理费收费不足且政府欠费问题己日益严重。据反映,根据相关BOT协议等,2012年以来,政府部门己累计拖欠磁湖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2200万元,拖欠团城山污水处理厂1130万元等,已严重影响到相关企业的正常运行。如若因欠费导致相关污水处理企业停产关门,将会对黄石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后果,也将为黄石市的生态立市抹黑。
4、价格调整后,因特殊原因,污水处理费仍不足以支付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的,应由地方财政给予补贴,并由政府兜底。 3、适当调增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不应低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成本,根据政府部门与污水处理厂BOT协议等规定,以及企业现实成本变化的考虑,及时适当地调增污水处理服务费价格。 2、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建立有效的污水处理财政性资金投入保证机制,把污水处理费纳入到财政预算中,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污水处理费的资金缺口,促进我市污水处理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修订完善《黄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将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和住建部三部委关于《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4年12月31日)相关规定,修订完善《黄石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做到依法施政。将污水处理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为此,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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