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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公布 以法治力量保障公众基本出行

来源:黄石日报      时间:2025-08-29

公共交通作为城市运行的“血脉”,承载着广大市民对美好出行的向往,更是衡量城市文明程度和城市形象的重要标尺。今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公布《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推动我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涉及发展理念、规划调控、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资金金融支持、票价调整机制、财政补贴补偿、优先通行、综合开发等方面内容,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地方立法

破解公共交通发展难题

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集约高效、绿色低碳等特点。

“一直以来,黄石公共交通体系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服务水平不断提升,定制化公交覆盖面不断扩大,城市轨道交通也已成为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随着产业、人口、规划布局的发展变化,我市公共交通在规划、用地、资金、路权保障、安全管理及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交通多样化、个性化需求等方面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该负责人表示,要解决这些问题,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强化法规制度供给,以法治化方式破解公共交通发展难题,推动全市公共交通在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上高质量发展。

6月25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黄石市公共交通条例》。7月31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

压实责任

确保公共交通优先发展

条例针对我市公共交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在规划建设、设施管理、运营服务和保障监督四个方面作出制度性规定。

在解决管理体制不顺、工作职责不清问题上,条例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在资金、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做好辖区内公共交通的线路规划和运营监管,指导运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依法查处非法营运、破坏公共交通设施等行为。公安机关则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在有条件的道路合理设置公共交通专业车道以及优先通行的交通标识,提高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另外,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共交通管理服务工作。

在解决基础设施不全问题上,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综合交通专项规划,编制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区、交通枢纽、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统筹考虑公共交通出行需求。同时,条例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应当加强穿越轨道的配套便民设施建设,合理设置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通道,且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与适老化改造相结合,强化无障碍设施建设。

公共交通服务质量不优怎么办?

条例要求取得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运营协议,并明确运营协议应当包括服务质量要求内容。

条例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和公共交通车辆、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员的从业条件、行为规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乘客文明乘车行为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和公共交通车辆,条例要求运营企业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对从事公共交通服务的驾驶员的从业条件、行为规范,条例要求驾驶员身心健康,无可能危及运营安全的疾病,无暴力犯罪和吸毒行为记录,不得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交通运营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组织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核定财政补贴、配置线路资源和线路运营权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对乘客文明乘车行为,条例要求乘客遵守乘车秩序,不得有强行上下车或者抢夺方向盘等严重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不得在车内饮酒、吸烟、乞讨、随地吐痰等行为。

公共交通发展保障不足怎么办?

条例明确,公共交通应当坚持公益属性,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绿色智慧的原则,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要将公共交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资金、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公共交通的优惠政策,建立票价动态评估和调整机制,并对运营企业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或者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等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补偿。

另外,条例还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运营企业为社会公众提供园区专线、游览专线、学生专线、通勤专线等定制化出行服务,满足公众个性化、多样化出行需求。